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