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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