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市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区国家保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市、区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保密工作部门)。
市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工商行政、公安、国家安全、科技、新闻出版、统计、电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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