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对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设施,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