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对其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