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6-09-06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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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严格管...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市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区国家保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对其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的24小时内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方以正当理由和合法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拟定...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会...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举办重大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报市保密工作部门;提供活动场所的单位,应...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定密、成果鉴定、密级评价的专家、技术人员和其他知密人员,应当承担...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内转让、对外出口等的保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应当采取与其密级相对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传真机、计算机上传输或者处理涉及...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 不得向个体商贩、废品收购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不得使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交通工具运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报道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和提供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公开发...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接受境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社会调查,或者境外机构、团体和个人进行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由保密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由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酌情...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非法复制、使用、传输、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复...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工商行政、公安、国家安全、科技、新闻出版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保密工作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