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保密工作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