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非法复制、使用、传输、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复制、停止使用,以及扣留和查封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