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由保密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由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