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报道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和提供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公开发行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用于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