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报道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和提供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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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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