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不得向个体商贩、废品收购单位出售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