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不得使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交通工具运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探亲访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