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应当采取与其密级相对应的保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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