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应当采取与其密级相对应的保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