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定密、成果鉴定、密级评价的专家、技术人员和其他知密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该项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