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会议召开前应当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应当予以指定;
(四)对参加会议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五)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六)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以及传达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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