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举办重大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报市保密工作部门;提供活动场所的单位,应当协助主办单位做好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参与制定保密方案,并与主办单位共同组织和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