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的24小时内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