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的24小时内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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