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郊区区县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计划、财政、税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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