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郊区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