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进行收集、溯源和无害化处理,开展宣传教育等动物防疫工作,合理配备动物防疫人员力量。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进行收集、溯源和无害化处理,开展宣传教育等动物防疫工作,合理配备动物防疫人员力量。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