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4-07-26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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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按照国家规...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未设置农业农村部门的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动物防疫行政...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鼓励符...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七条 本市推动完善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其他相关省市的动物防疫工作协作机制,加强风险评估、疫病净化、动物检疫、监测预...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八条 本市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九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明、标识。 动物防疫部门应...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工作,防止疫病传播;...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二条 鼓励动物饲养场建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规定动物疫病监测体系,有计划地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建设无规定...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情形势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四条 本市对生猪、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场)应当...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六条 生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进场查验登记和出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动物来源、动物产品流向、动...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建设等情况,提出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的区域或者场所,报市人民政...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八条 动物展示、演出、比赛活动的举办者以及互动体验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活动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依法取得的动物检...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九条 通过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市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定通道,并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定通道的确定和...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防疫规定和操作技术规范,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病死动物处置等...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应当对兼营区域和动物诊疗区域进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定点屠宰证从事牛、羊、鸡、鸭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关闭,没收动物、...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本市禁止区域或者场所销售家畜家禽活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动物展示、演出、比赛活动的举办者以及互动体验场所的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免疫、消毒...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