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工作,防止疫病传播;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动物诊疗机构等社会力量提供防疫、救助等专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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