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九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畜禽养殖户不具备自行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接种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