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八条 本市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明确强制免疫病种、范围和操作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动物防疫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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