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七条 本市推动完善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其他相关省市的动物防疫工作协作机制,加强风险评估、疫病净化、动物检疫、监测预警、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进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区域动物防疫联防协作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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