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鼓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诊疗机构、专业实验室、执业兽医等单位和个人参与强制免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其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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