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未设置农业农村部门的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其他动物防疫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业农村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统称为动物防疫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技术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动物防疫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处置等方面实行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和工作协同。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技术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动物防疫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处置等方面实行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和工作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