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明、标识。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