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二条 鼓励动物饲养场建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规定动物疫病监测体系,有计划地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动物疫病净化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