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疫检验室以及低温储存、清洗消毒、畜禽屠宰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开办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区动物防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动物防疫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屠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定点屠宰证不得出借、转让。
牛、羊、鸡、鸭的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疫检验室以及低温储存、清洗消毒、畜禽屠宰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开办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区动物防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动物防疫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屠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定点屠宰证不得出借、转让。
牛、羊、鸡、鸭的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