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建设等情况,提出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的区域或者场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止携带家畜家禽活体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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