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九条 通过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市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定通道,并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定通道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动物防疫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
动物饲养场、畜禽养殖户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查验经指定通道进入本市的相关凭证,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市的动物。
动物防疫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
动物饲养场、畜禽养殖户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查验经指定通道进入本市的相关凭证,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市的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