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防疫规定和操作技术规范,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病死动物处置等工作,并对动物诊疗废弃物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动物诊疗废弃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暂存设施、设备;
(二)对动物诊疗废弃物的暂存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动物诊疗废弃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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