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应当对兼营区域和动物诊疗区域进行物理隔离、分区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兽医师实施诊疗,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备案信息,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活动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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