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本市禁止区域或者场所销售家畜家禽活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经营的家畜家禽和器具;情节严重的,对销售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