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动物展示、演出、比赛活动的举办者以及互动体验场所的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应急预案等防疫制度,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活动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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