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定点屠宰证从事牛、羊、鸡、鸭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关闭,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鸡、鸭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屠宰牛、羊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吊销定点屠宰证;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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