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即时递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