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提供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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