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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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条 本市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统筹...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五条 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六条 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在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七条 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依法履行...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八条 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其成员单位以及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九条 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与在京中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驻京部队等建立对接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条 本市在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跨行政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有...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二条 本市构建首都功能核心区等重点地区的一体化防控工作体系,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加强智能防控系统建...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重点目...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和本市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五条 本市严格执行国家核与辐射、生物、化学领域反恐怖防范标准。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对重要岗位人...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六条 本市水利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厂等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八条 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省际...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九条 机动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条 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散装汽油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对购买散装汽油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进行查验,如实记录购买数...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具备有效接入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在飞行过...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有关调查...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空域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空域管理和飞行要求的有...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可以依法采...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对住宿人员身份进行查验,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对身...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和登记,按照规定对寄递物品采取过机安检、开封验视等安全防范措施,并...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即时递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落实递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条 本市统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和安全,提高安全治理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区反恐...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物流寄递、保安服务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反恐怖主义防范制度,做好...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市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调动就近警力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视情况采取封控现场...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并明确适用时间...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的,由交通运输管...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加油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即时递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