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九条 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与在京中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驻京部队等建立对接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请示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