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八条 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其成员单位以及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