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条 本市在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跨行政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恐怖主义工作沟通与合作,推动建立数据资源共享、情报信息互通、应对处置联动的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增强反恐怖主义工作实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