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提供商品销售或者住宿、即时递送、机动车租赁等信息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在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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