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即时递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落实递送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在揽收时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对递送物品进行验视,并登记物品信息。递送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