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六条 本市水利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厂等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分层级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重点部位区域值守巡查,配备防护设备物资,安装入侵报警和水质监测等系统,及时发现处置隐患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