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选择具有保安资质的单位具体实施安全检查,并对安全检查单位进行管理,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安全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入轨道交通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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