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五条 本市严格执行国家核与辐射、生物、化学领域反恐怖防范标准。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采取相应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危险化学品等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
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有关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采取相应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危险化学品等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
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有关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