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制度、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关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必要的安保力量,开展日常巡逻、保卫、检查等;
(四)建立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并按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基础信息数据、重要动态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六)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要求落实安全防范和处置措施;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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