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八条 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省际客运班车应当在起讫地客运站点、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出入本市省际客运站点、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省际客运班车应当在起讫地客运站点、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出入本市省际客运站点、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